四个子女为一套央产房争夺12年,诵盈律师一举厘清亲情账

案情介绍

  原告:高春明(老二)

  被告:高春丽(老大)、高春兰(老三)、高春梅(老四)

  被告代理律师:罗宪康(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)

 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

  “这房子,必须归我!”高春明紧握茶杯,手指因愤怒微微颤抖。坐在对面的姐姐高春丽脸色铁青,空气瞬间凝固。

  “爸妈走了这么多年,你非要闹到法院吗?”电话那头,最小的妹妹高春梅无奈地说:“我不管了……”

  这是2021年春节,本应是阖家团圆的时刻,却因海淀区一套央产房,兄妹四人彻底撕破脸。

  这场争夺,既关乎财产,也关乎法律,更折射出亲情的裂痕。是选择冰冷的法庭,还是围坐一桌重拾温情?答案或许早已藏在每个人的心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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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情简述

  高春明四姐弟的母亲张桂兰于1971年去世,父亲高智深于2003年去世,留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央产房。

  这套房产最初由高智深向其单位承租,1999年房改时,他个人出资购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然而,由于种种历史原因,房产证迟迟未能下发。

  2012年,该房屋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,随之而来的便是兄妹间旷日持久的遗产纷争。高春明认为自己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,应独自继承房产,并向其他三姐妹支付折价款,但是三姐妹不同意。

  双方僵持近12年,最终于2024年诉至法院。高春丽、高春兰和高春梅虽不愿伤及亲情,但仍然决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,遂委托诵盈律师事务所的罗宪康律师代理本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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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件焦点

  涉案房屋属于央产房,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,且正处于拆迁进程中,该房产的产权登记人高智深已经去世,其他继承人该如何继承?

  原告高春明主张独自继承房产,支付其他兄妹折价款;而被告高春丽、高春兰则要求房屋归己方,反向支付折价。只有老四高春梅全程未参与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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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办案经过

  1. 证据收集:厘清房产性质;

  罗宪康律师接手案件后,首先明确房产的法律归属。他调取了1999年高智深与单位签订的《出售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》,证明该房产为高智深的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因此,该房屋在高智深去世后,应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。

  2. 关键攻防:折价款支付能力存疑;

  高春明主张:“房子归我,我给你们折价款。”但罗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:首先,高春明未提供任何资金证明,无法确认其支付能力。

  其次,若折价款支付不了,房屋继承问题将长期悬而未决。这两点攻防,直接导致法院否决了原告要求独占房屋的主张。

  3. 确立法定继承权:四子女平等继承;

  依据《民法典》,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高智深的遗产应由四名子女平均继承。因此,罗律师据理力争,最终法院支持了四子女各占1/4份额的判决,确保了案件结果的公平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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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判决结果

  法院最终判决:房屋由四子女各占1/4份额;驳回原被告关于折价款的全部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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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律依据

  《民法典》第1123条: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;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:主张权利者需承担举证责任。谁主张,谁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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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师解读

  1. 遗嘱规划,避免纷争;

  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没有遗嘱,导致四个子女在继承份额上各执一词。如果高智深生前立下遗嘱,明确房产归属,就不会出现12年的争执。

  2. 亲属间尽早协商,订立协议;

  继承问题并非一定要闹上法庭,子女之间应尽早协商,并签订书面协议,以避免未来纠纷。

  3. 复杂房产继承案件须寻求专业律师;

  本案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搜集与法律分析,使案件得以公正裁决。面对央产房、军产房等特殊房产继承问题,专业律师的介入尤为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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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件总结

  法律不是冷漠的,它是保障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。兄妹四人原本情同手足,却因房产利益反目。从案件的角度来看,法院的裁决是公平的,每个人都得到了应有的继承份额,同时避免了过度纠纷。

  遗产继承,不仅仅是法律问题,更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考验。希望所有家庭都能在法理与亲情之间,找到最优解。

(上述案件均为创始人律师亲办案件,均有公开的法律文书予以支持,但为了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隐私,每个案子都进行化名.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