丧偶儿媳照顾公婆十年 该不该继承遗产?
案情介绍
赵爷爷和张奶奶结婚时购买一套婚房,并在房屋内生育三个子女,分别为大女儿赵某丽、二儿子赵某刚、小儿子赵某天。
因家庭困难,大女儿赵某丽出生时便过继给了舅舅。虽然名义上过继给了舅舅,但实际上从未间断对生父母赵爷爷和张奶奶的赡养。经常去看望生父母。
赵某天和李女士是夫妻,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赵某超。作为家里的次子,赵某天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。
2008年赵某天因病早逝,当年,李女士43岁,儿子只有16岁,公公婆婆已年近七旬。此后,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。
七年来,为了赡养公公婆婆、供养儿子上学,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,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,下了夜班还要给公公婆婆洗衣、做好第二天的饭,还要抽空带生病的公婆去医院看病。
2016年,赵某天的父亲病逝。母亲依旧跟随李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,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。
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。丈夫的哥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些的生活费,加上公婆的退休金用于日常开支。在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期间,赵家大姐和二哥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,并请了专业的保姆进行照顾,也经常来看望老人。就这样,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,也与婆婆共同居住了10年。
2021年,张奶奶突然病情恶化,离开人世。
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,李女士召集兄姐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。李女士认为,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大部分遗产,并且还称张奶奶还曾留下遗嘱,说明将全部份额留给其孙赵某超。
姐姐赵某丽表示:我虽从小过继到舅舅名下,但多年来对待生父母也算出钱出力了,所以这遗产也应该有我的一份。
“你们说都有你们的份额,我都没什么意见,都应该分,但是对于这个遗嘱我不同意,作为妈法律上的监护人,妈从来没说过,更不是妈亲笔写的,所以我不承认!”赵某刚说道。
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,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李女士多年和张奶奶共同生活居住,虽在经济上未提供赡养,但在劳务上有较大的贡献,故可作为继承人分割1/6的遗产,赵某丽获得1/6的遗产,赵某刚获得1/3遗产,赵某超分得1/3的遗产。李女士大获全胜为自己为儿子争得了应有财产。
律师说案
儿媳与公婆、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,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,故在一般情况下,无论其是否丧偶,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,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。对此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:“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。因此,若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公婆的遗产分配。
在司法实践中,认定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”,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,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,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。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、经常性。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,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,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,无论他们是否再婚,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,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,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。